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廷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廷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廷沐前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