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榮升(原名:楊榮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榮升(原名:楊榮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榮升(原名:楊榮生)前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8 月 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6 年度豐原簡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