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633號
TCDM,107,聲,3633,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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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利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利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利金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5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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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