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號
TCDM,107,簡,6,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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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建元
      李郡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29882 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丁○○、丙○○、癸○○、子○○、劉晏萩、戊○ ○等人於民國102 年間,為投資祥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祥佑公司)興建中華國小建案,乃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 )750 萬元,並於同年6 月25日成立圓夢建設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圓夢公司),且選任甲○○擔任圓夢公司之董事 長,另聘任己○○為圓夢公司之會計,甲○○除綜理該公司 各項業務、己○○除負責該公司財務、會計業務外,2 人並 均負有為該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依照該公司實際給付 予僱用員工之工資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附隨業 務,2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己○○、朱武炫朱武炫由本院另行判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己○○、朱武炫3 人明知壬○○、郭佳綾、朱武鉉 、黃偉峰等人,均未在圓夢公司任職,亦皆未曾在該公司領 取任何薪資,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 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人列為圓夢公司之員工,而製作不實之薪資明細 清冊、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行使 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憑以申報圓 夢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足以生損害於壬○○、郭佳綾 、朱武鉉、黃偉峰等對於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 載、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甲○○、己○○2 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



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方式,由甲○○指 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 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 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虛偽填載壬○○、郭佳綾、朱武鉉到職及去職情形,並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行使之,均足使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 誤認壬○○、郭佳綾、朱武鉉確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 保投保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以核算保險費,足以 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理、圓夢公 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㈢圓夢公司自成立即未曾召開股東及董事會,甲○○、己○○ 為辦理圓夢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宜,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 ○指示己○○接續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製作如附表 二所示內容不實之圓夢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等文書,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分別 於102 年6 月25日、7 月16日、8 月2 日、12月31日、103 年6 月16日、7 月11日、10月2 日、10月20日、104 年2 月 16日、3 月24日、7 月21日、9 月30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或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 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 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夢公 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 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丁○○向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告發後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己○○於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發人即圓夢公司之監察人丁○○於偵查中之指述。 ㈢證人即圓夢公司之董事壬○○、丑○○、辛○○、圓夢公司 之股東癸○○、丙○○、子○○、圓夢公司之員工施信陽等 之證述。
㈣圓夢公司薪資明細清冊、分類帳、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5 年7 月 19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050157174號函暨檢附之圓夢公 司102 年度、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 債表、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 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圓夢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5 年3 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 507137360 號函檢附之圓夢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 協議書。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圓夢公司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而被告甲○○為圓夢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己○○為圓夢公司之會計,2 人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而薪資明細清冊、分類帳、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 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及董事會 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均係附隨其等業務所製作,為 業務上所掌文書。核被告甲○○、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 1 至5 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後持 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其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同時製作壬○ ○與郭佳綾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退保申報表, 應各屬單純一行為,另就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先後提出 壬○○與郭佳綾,及朱武鉉之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 表、退保申報表,均係針對同一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為加保、 退保之申請,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且此部 分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因係同時向勞保局、健 保局行使,侵害不同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僅從重論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就附表一 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罪處斷,被告2 人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接連製 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向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臺中市政府行使之行為,外觀上雖有數個製作不實 董事會議事錄、數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數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被告甲○○、己○○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 員為上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甲○○、己○○2 人間 就附表一編號1 、4 至6 所示犯行,及被告甲○○、己○○



、同案被告朱武鉉就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犯行,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己○○所犯 上開6 罪,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部分,雖漏未記載被告甲○ ○、己○○2 人,或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 鉉3 人亦有製作不實之壬○○、郭佳綾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壬○○、郭佳綾朱武炫103 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朱武炫黃偉峰104 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惟此部分就已起訴之被告甲○○、己○○ 2 人,或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鉉3 人製作 不實分類帳冊及圓夢公司薪資明細清冊部分,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甲○○、己○○分別為圓夢公司負責人、會計, 不思汲汲經營公司,竟製作不實之薪資明細清冊、薪資印領 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 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 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 表、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分向中區國稅局 、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市政府行使,足生壬○○、郭佳綾、朱武鉉、黃偉峰等對於 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薪資管理,另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 管理,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 正確性,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2 人均無前科紀錄, 素行尚可,被告甲○○於本案立於主導之地位,被告己○○ 則聽令於被告甲○○,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甲○○並與圓 夢公司各股東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甲○○碩士畢業 、目前無業、家裡有父母、妹妹,被告己○○專科畢業之教 育程度、目前無業、家裡有配偶、2 未成年子女待扶養等經 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再被告甲○○、己○○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 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甲○○已與圓夢 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獲得其他股東、 董事之原諒,此有協議書、陳述書各1 紙在卷足憑,信其2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4 年 ,用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2 人能記取教訓,本院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條第2 項第 4 款之規定,命被告甲○○、己○○應各向公庫支付10萬元 、5 萬元,期使被告2 人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 定,上開本院命被告支付公庫之公益捐,得為民事強制執行 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違反本 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附此說明。
四、被告甲○○、己○○,及同案被告朱武鉉所製作不實之薪資 明細清冊、薪資印領清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 經行使而交付予中區國稅局;不實之勞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 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 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 表,已經行使而交付予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實 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則經行使而交付經濟 部、臺中市政府,均已非被告等所有之物品,依法無從予以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犯行,除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外,尚構成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惟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 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 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 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 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 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 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 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 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 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 報前自行繳納;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 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 項前段、第 80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 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 項亦有 明文規定。




㈡依上規定,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課,及勞保局 、健保署對於投保事項,均具有實質審查權限,是被告甲○ ○、己○○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為,自與刑法第214 條所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公訴 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 條、第216條、第214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犯罪方式 │主文 │
├──┼────┼───────────────┼─────────┤
│ 1 │甲○○、│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不詳時間,甲○○、己○○共同在│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業務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2 年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資明細清冊、102 年度各類所得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偽登│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載壬○○、郭佳綾於102 年,各自│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得25,080元之│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不實事項,再於不詳時間,將該不│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實之圓夢公司102 年薪資明細清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壬○○、郭佳綾102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行使│ │
│ │ │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憑以申│ │
│ │ │報圓夢公司之102 年間營利事業所│ │
│ │ │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壬○○、郭佳│ │




│ │ │綾對於薪資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 │
│ │ │帳目記載、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 │
│ │ │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2 │甲○○、│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不詳時間,甲○○在取得朱武鉉提│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朱武鉉 │供之印章後,與己○○共同在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3 年薪資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細清冊、分類帳、103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偽登載壬○○、郭佳綾朱武炫於│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103 年,各自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得12,540元、12,540元、226, 05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元之不實事項,再於不詳時間,將│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該不實之圓夢公司103 年薪資明細│ │
│ │ │清冊、壬○○、郭佳綾朱武炫10│ │
│ │ │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之文書,行使交付予財政部中區國│ │
│ │ │稅局,憑以申報圓夢公司之103 年│ │
│ │ │間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 │
│ │ │壬○○、郭佳綾、朱武鉉對於薪資│ │
│ │ │所得,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 │
│ │ │薪資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
│ │ │稅管理之正確性。 │ │
├──┼────┼───────────────┼─────────┤
│ 3 │甲○○、│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之│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不詳時間,甲○○在取得朱武鉉提│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朱武鉉 │供之印章後,與己○○共同在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上所製作之圓夢公司104 年薪資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細清冊、分類帳、104 年度各類所│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㈠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文書上,虛│己○○共同犯行使業│
│ │ │偽登載朱武炫黃偉峰於104 年,│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各自圓夢公司領取薪資所得683,88│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8 元、12,000元之不實事項,再於│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不詳時間,將該不實之圓夢公司10│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年薪資明細清冊朱武炫黃偉峰│ │
│ │ │10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 │單之文書,行使交付予財政部中區│ │
│ │ │國稅局,憑以申報圓夢公司之104 │ │




│ │ │年間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 │
│ │ │於朱武鉉、黃偉峰對於薪資所得,│ │
│ │ │及圓夢公司關於帳目記載、薪資管│ │
│ │ │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 │
│ │ │之正確性。 │ │
├──┼────┼───────────────┼─────────┤
│ 4 │甲○○、│102 年10月1 日前某日,由甲○○│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指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虛偽填載壬○○、郭佳綾均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 │ │102 年10月1 日就職,投保薪資皆│己○○共同犯行使業│
│ │ │為12,540元,並於102 年10月1 日│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以該等不實之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行使之,迄至103 年3 月28日,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建元復基於上開接續之犯意聯絡,│ │
│ │ │指示己○○製作不實之「勞工保險│ │
│ │ │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 │
│ │ │、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文書│ │
│ │ │,虛偽填載壬○○、郭佳綾於103 │ │ │ │ │年3 月28日離職,並持該登載不實│ │ │ │ │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向勞工保│ │
│ │ │險局申請而行使之,使勞工保險局│ │
│ │ │承辦人員,誤認壬○○、郭佳綾確│ │
│ │ │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保投保│ │
│ │ │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以│ │
│ │ │核算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 │
│ │ │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理│ │
│ │ │、圓夢公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 │
│ │ │性。 │ │
├──┼────┼───────────────┼─────────┤
│ 5 │甲○○、│103 年12月1 日前某日,由甲○○│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指示己○○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工保險加工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罪事│ │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虛偽填載朱武炫103 年11月15│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 │ │日就職,投保薪資28,800元等情,│己○○共同犯行使業│
│ │ │並於103 年12月1 日登載此不實之│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局申請而行使之,迨至104 年6 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日,甲○○復基於上開接續之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意聯絡,指示己○○製作不實之「│ │
│ │ │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 │
│ │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 │
│ │ │表」文書上,虛偽填載朱武炫於10│ │
│ │ │4 年6 月29日不具健保資格,並持│ │
│ │ │該登載不實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 │
│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而行使之,使│ │
│ │ │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誤認朱武炫│ │
│ │ │確係於圓夢公司任職,且其勞保投│ │
│ │ │保薪資確如申報表所載金額,而據│ │
│ │ │以核算保險費,足以生損害於勞工│ │
│ │ │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管│ │
│ │ │理、圓夢公司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 │
│ │ │確性。 │ │
├──┼────┼───────────────┼─────────┤
│ 6 │甲○○、│102 年6 月14日前某日,甲○○指│甲○○共同犯行使業│
│起訴│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書犯│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罪事│ │甲○○、乙○○、壬○○在「董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實│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㈢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己○○共同犯行使業│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 │6 月25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2年6月25日前某日,甲○○指示│ │
│ │己○○ │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由丁│ │
│ │ │建元、乙○○、壬○○在「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欄│ │
│ │ │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 │
│ │ │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7 │ │
│ │ │月16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出│ │
│ │ │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部│ │
│ │ │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開│ │
│ │ │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形│ │
│ │ │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員│ │
│ │ │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同│ │
│ │ │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不│ │
│ │ │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夢│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於│ │
│ │ │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對│ │
│ │ │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甲○○、│102 年7 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由│ │
│ │ │甲○○、乙○○、壬○○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 │
│ │ │8 月2 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2 年10月25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由│ │
│ │ │甲○○、乙○○、壬○○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2 年│ │
│ │ │12月31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3 年6 月6 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5 所示),由甲○○、歐│ │
│ │ │名瀚、乙○○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年6月16日持上│ │
│ │ │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事│ │
│ │ │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 │
│ │ │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資│ │
│ │ │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 │
│ │ │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 │
│ │ │,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 │
│ │ │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 │
│ │ │,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 │
│ │ │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
│ │ │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甲○○、│103 年7 月7 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6 所示),由甲○○、張│ │
│ │ │瑜庭、丑○○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7 月11日持│ │
│ │ │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 │
│ │ │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 │
│ │ │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
│ │ │市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 │
│ │ │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 │
│ │ │之該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 │
│ │ │真,乃據以於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 │
│ │ │開變更事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
│ │ │務上所掌之圓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
│ │ │,足以生損害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 │
│ │ │、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甲○○、│103 年9 月22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記載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由│ │
│ │ │甲○○、丑○○、辛○○在「董事│ │
│ │ │會出席董事簽到簿」上之「簽名」│ │
│ │ │欄分別簽署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 │
│ │ │不知情之會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 │
│ │ │10月2 日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
│ │ │「董事會議事錄」,連同「董事會│ │
│ │ │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向經濟│ │
│ │ │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申請上│ │
│ │ │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致使僅有│ │
│ │ │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之該承辦公務│ │
│ │ │員形式審查後誤信為真,乃據以於│ │
│ │ │同日將圓夢公司之上開變更事項之│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圓│ │
│ │ │夢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以生損害│ │
│ │ │於圓夢公司及經濟部、臺中市政府│ │
│ │ │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 │
│ │ │性。 │ │
│ ├────┼───────────────┤ │
│ │甲○○、│103 年10月16日前某日,甲○○指│ │
│ │己○○ │示己○○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 │
│ │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均如附│ │
│ │ │表二編號8 所示),由甲○○、歐│ │
│ │ │名瀚、乙○○在「董事會出席董事│ │
│ │ │簽到簿」上之「簽名」欄分別簽署│ │
│ │ │自己之姓名。其後利用不知情之會│ │
│ │ │計事務所人員於103 年10月20日持│ │
│ │ │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董事會議│ │
│ │ │事錄」,連同「董事會出席董事簽│ │
│ │ │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 │
│ │ │資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 │
│ │ │市政府申請上開之變更登記而行使│ │
│ │ │之,致使僅有形式審查權且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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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