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均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訴字第1436
號),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怡均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怡均明知於民國102年12月7日晚間10時許,係由陳政泉( 所涉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理)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現代、顏色:淺灰色)搭載洪嘉鴻 (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自由罪部分,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緝字 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其及賴柏誠(所犯 共同剝奪他人自由罪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謝侑晉(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自 由罪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孫嘉偉(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自由罪部分,業經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人 一同前往合邁公司與秦廣蒼(所犯共同剝奪他人自由罪部分 ,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會合,而陳政泉涉有共同參與剝奪黃紀嘉、廖梓誼行動自 由之犯行,且陳朝輝、陳洸諺(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 號判決無罪確定)當時並未在場,竟於103年7 月22日晚間8 時14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羈押室,以被告身分接受 訊問時,虛偽陳述:當時是陳朝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搭載洪嘉鴻前往合邁公司,車上還有陳洸諺等語, 復經該署檢察官改以證人身分訊問,及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 證之處罰,並命其當庭朗讀、簽署證人結文後,仍基於偽證 之犯意,虛偽證稱其上開陳述均屬實,並同意作為其證述之 內容,足以影響檢察官對於同案被告陳政泉、陳朝輝、陳洸 諺涉案情節偵查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怡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43、198號案件 103年7月22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見103 年度少連偵字 第143號卷第86至91頁)。
(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230 號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怡均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二)審酌被告陳怡均明知同案被告陳政泉參與本件妨害自由犯 行,且同案被告陳朝輝、陳洸諺當時並未在場,仍在檢察 官訊問時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不僅妨害司法調查之正確性 ,並使同案被告陳朝輝、陳洸諺遭檢察官起訴而面臨訟累 ,耗費國家司法資源,所為非是,惟念及同案被告陳朝輝 、陳洸諺嗣經本院審理後還以清白,另同案被告陳政泉亦 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犯罪所生危害幸未擴大,及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年紀尚輕、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為本件犯行時 年僅18歲,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已坦承犯行, 現有正當工作及就學中,有在職證明書、學生個人資料卡 在卷可憑,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 新。又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而為上開犯罪,為督促其明瞭 所為非是、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8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及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之諭知。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 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 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 法第16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