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59號
TCDM,107,智易,59,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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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依倫
被   告 顏廷芳
被   告 劉俊毅
被   告 蔡安琪
選任辯護人 蔡振宏 律師(107年8月20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9224號、107 年度偵字第152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李依倫顏廷芳劉俊毅蔡安琪等因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係犯違反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 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楊 于青與被告等四人業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在本院臺中簡易 庭調解成立,告訴人復於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 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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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