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簡
字第1653號),因有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2552號、107 年度執助字第14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源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於106 年11月7 日確定在 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5 年10月31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601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於107 年5 月4 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 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 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7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 人受緩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合於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4 款法定事由之一外,尚須以「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 院始得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 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 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 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 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 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 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 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 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故在緩 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
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再決定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105 年8 月29日,因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 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6 年11月7 日確定在案(下稱前 案)。惟受刑人先於前揭緩刑期前即105 年10月31日因故意 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訴字 第60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7 年5 月4 日確定在案( 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係於後案 判決確定6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等情,已堪認定。 ㈡經查:受刑人於上揭前案係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犯加 重詐欺取財罪,而其後案之犯罪情節則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其犯罪態樣與罪質固非相同 ,惟均屬對他人財產權之侵害,且其後案行為甚且有侵害他 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其行為非難性及社會危害性甚高,顯 見其所為已非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之偶發犯行,足認受刑人 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重大,且缺乏自身反省能 力,亦無遵守法規範之態度,其自我約制能力顯然不足,堪 認前揭緩刑宣告難收預期之抑制再犯、矯治教化效果,而有 對受刑人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本院參酌本件受刑人所犯 前後2 案之不法犯罪手段、違反法規範情節之重大程度及受 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違反社會性等情,認顯已足 以動搖前案未及審酌後案情節而為宣告緩刑之理由,堪認其 違反情節重大,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之緩刑 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