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7年度,106號
TCDM,107,撤緩,106,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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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
上易字第131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保字第92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蒼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蒼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 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1 月25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4 年5 月19日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於106 年12月25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4 月,經受刑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後,於10 7 年5 月23日撤回上訴,而於107 年5 月23日確定在案。經 核受刑人陳韋蒼於緩刑前犯罪,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 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 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 年1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 護管束,於106 年1 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 4 年5 月19日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 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12月25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受刑人 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後,於107 年5 月23日撤回上訴, 而於107年5月23日確定,聲請人乃於107年7月12日向本院聲 請撤銷緩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影本、撤回上訴聲請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 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 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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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