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86號
TCDM,107,單禁沒,28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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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替拉朋(KANLACHAK THIRAPHONG 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
第15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23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替拉朋(KANLACHAK THIRAPHONG)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7 年 6 月6 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毒偵字第159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驗餘淨重各為21.8557 公克、0.2404公克),經送 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替拉朋(KANLACHAK THIRAPHONG)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透明潮解狀結晶物、編號2 所示之 透明結晶物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4 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70400329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見毒偵卷第17-19 、60、68頁),足認上開物品確均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又 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 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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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品 項 │ 備 註 │
├──┼──────┼───────────┤
│ 1 │透明潮解狀結│鑑定結果: │
│ │晶1包(含外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包裝袋1只) │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21.8981公克。 │
│ │ │驗餘淨重21.8557公克。 │
│ │ │(毒偵卷第60頁) │
├──┼──────┼───────────┤
│ 2 │透明結晶1包 │鑑定結果: │
│ │(含外包裝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1只) │他命 │
│ │ │ │
│ │ │驗前淨重0.2425公克。 │
│ │ │驗餘淨重0.2404公克。 │
│ │ │(毒偵卷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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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