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7年度,18號
TCDM,107,中智簡,1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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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翊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翊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郭翊嫻明知如附件一至四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件一 至四所示之商標權人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 鷗公司)、美商OPI產品公司(下稱OPI公司)、日商小學館集 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及法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經 核准指定使用於如附件一至四「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且 各該註冊商標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各該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該等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而販賣 、意圖販賣而陳列。復明知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30 元不等之價格,在阿里巴巴網站,分別向賣家上海茉紀信息 技術有限公司、義島市歐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入使用上開 商標之磨刀(即修甲棒、挫刀)、指甲軟化劑、膠水、美甲貼 、飾品、戒指、指甲油及刷具等商品,均係未經上開各該商 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詎郭翊嫻仍基於 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 105年4、5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其 居所,以電腦設備連接至「蝦皮拍賣」網站,並以其所申請 之「nba1211」帳號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擬以每件1 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之照片及 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此方式陳列而侵害前揭 各該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發現後,基於蒐證、查緝之 目的,先於106年5月3日佯裝為買家以92元(含運費60元)之 代價,下標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其中1套美甲貼,並於106 年5月4日轉帳92元至指定之帳戶,經警取得該套美甲貼送請 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6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翊嫻上開居所執行搜索,而扣得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另外67套美甲貼、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 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翊嫻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 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三麗鷗公司部分)、香港商薈萃 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香奈兒公司部分)、國 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小學館公司部分)、美傑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價報告(OPI公司部 分)、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訊息之網頁列印資料、警方蒐證購買之訂單資料與轉帳明細 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以106年4月19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41 9019號函所陳報之拍賣帳號「nba1211」申請人資料、通聯 調閱查詢單、搜索現場照片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 表等件在卷足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至被告雖將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予員警,惟員警係基 於蒐證以查獲犯罪之目的出資虛偽應買,並無成立買賣契約 之真意,自無從認為被告所為已達於同條販賣既遂之行為階 段,而不得以販賣罪名相繩,併此敘明。被告自105年4、5 月間某日起至106年7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過網路方式意圖 販賣而陳列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 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 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參照)。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各該商標權人之 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為本 案犯行,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 前揭各該商標權人之權利,其行為殊不足取。併斟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間長短、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被告除本案外,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以被告 自陳具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本案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
2.未扣案由員警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佯裝為買家下標購買 仿冒商標商品而轉帳之92元,屬於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 犯罪所得,復未返還員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侵害之商標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與數量│
├──┼────────────┼───────────┤
│1 │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 │美甲貼68套(含員警佯為 │
│ │ │買家蒐證購得之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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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 │戒指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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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 │指甲油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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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 │刷具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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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附件一所示之商標 │膠水2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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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附件二所示之商標 │磨刀16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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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附件二所示之商標 │軟化劑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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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附件三所示之商標 │美甲貼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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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附件四所示之商標 │美甲貼27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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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附件四所示之商標 │飾品7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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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