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融資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404號
TPDV,89,訴,3404,200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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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媛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二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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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