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媛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二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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