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13號
TCDM,106,附民,513,201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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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廖幸儀
被   告 穆綉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14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①被告穆綉文自入住承租之臺中市○○區○○路 0 段00號3 樓套房至其民國105 年6 月30日搬走,積欠電費 新臺幣(下同)20,000元;②被告尚積欠105 年6 月份租金 8,500 元未繳;③自被告入住之後,原告倍受精神折磨,近 半年入睡困難,每晚做惡夢,若無安眠藥無法入睡,且被告 搬走後,三番兩次利用他人騙原告出去,欲強押原告討回押 租金,並恐嚇威脅原告若不返還押租金,將讓原告好看,致 原告極為恐懼,精神衰弱,請求被告給付醫藥費和精神損失 25,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遭搬走之全新電視機7, 000 元部分,即基於被告侵占犯行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本院另行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聲明請求被告應賠 償原告共計5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0 第502 條第1 項、第48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 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承租房屋期間之電費、105 年6 月份 之租金,以及原告出租房屋後遭受精神折磨、被告搬走後對 原告恐嚇、威脅,致支出醫藥費、受有精神損害,乃請求被 告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然本案被告於刑事案件,係被訴 侵占罪,而原告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明顯均與被告被訴侵 占之犯罪事實無涉,縱令原告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 仍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部分請求,揆諸前開規定、 說明,原告前揭聲明請求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惟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 民事訴訟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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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