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緝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孟松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菸盒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孟松前有強盜、詐欺、違反護照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 前科,其中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 國102年6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102年 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 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警惕,復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 不得持有、販賣,竟與姚清吉(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 06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上開不詳 成年人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上午,在「UThome聊天室」之「 中部人聊天室」(http://60.19 9.209.72/VIP5D/index .pht ml),使用「要買乎才密」之暱稱,向使用該聊天室 之人暗示有甲基安非他命可供購買,為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局伸港分駐所警務員廖仁蔚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在該聊天 室以「女朋友都不理我」之暱稱,與「要買乎才密」進行文 字訊息傳遞,表示要向對方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旋由吳孟 松以LINE通訊軟體(吳孟松帳號為「ty5151」)與廖仁蔚聯絡 ,雙方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重量為四分之一錢(台錢), 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千元,吳孟松於LINE中且指定廖仁蔚 前往其住處附近之臺中市○○路0段00號手機行前交易。廖 仁蔚乃喬裝為買家,駕駛白色SWIFT牌自用小客車,會同3名 埋伏警員前往上開交易地點。吳孟松於當日另以LINE通訊軟 體聯繫姚清吉前來臺中市○○街00號,告知姚清吉前往臺中 市福音街與三民路3段之交岔路口,坐上白色SWIFT牌自用小 客車,帶同該駕駛人繞行一圈後,再下車到臺中市○區○○ 街00號附近之水溝蓋旁,拿取內裝甲基安非他命之香菸盒, 坐上前述小客車交予買家,並向買家收取2000元價金。姚清 吉依照吳孟松指示,於105年7月14日下午1時50分許,坐上 廖仁蔚所駕駛之白色自用小客車,並要求廖仁蔚駕車繞行1
圈,再將車輛暫停在臺中市○區○○街00號附近之路旁,之 後由姚清吉下車拿取前述香菸盒,即於同日下午1時59分許 上車,在車上向廖仁蔚收取2000元,並交付該香菸盒給廖仁 蔚。廖仁蔚立即表明警察身分,並會同其他埋伏警員將姚清 吉逮捕,經執行附帶搜索後,扣得該2000元(已發還原所有 人)、香菸盒1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4061公克 ,驗餘淨重0.4028公克),而在附近觀察並發現姚清吉遭逮 捕之吳孟松則立即逃離現場,吳孟松、姚清吉因此未能完成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 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 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而 予以逮捕偵辦,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 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 ,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刑事偵 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即誘捕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 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 ,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 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 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 ,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3029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另案被告吳孟松於「中部人聊天 室」中,以「要買乎才密」之暱稱,對喬裝買家之警察(暱 稱「女朋友都不理我」)稱:「只賣呼」、「多少」、「要 來拿」、「三民路三段59號」、「何時到」、「我用2000的 給你」等語,有該對話紀錄在卷為憑[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分局105年7月14日和警分偵字第1050015640號(下稱警卷) 第13頁至第16頁],而證人即喬裝買家之警察廖仁蔚於偵查 時具結證稱:暱稱「要買乎才密」可看出是要賣甲基安非他 命,因為「乎」指的就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105年度偵字 第18242號卷(下稱偵卷)第31頁],可見另案被告吳孟松以 該暱稱登入中部人聊天室時,即有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始主動對喬裝買家之警察稱「只賣呼」,甚且 自行決定交易之地點、價格,要求喬裝買家之警察配合,反 觀喬裝買家之警察僅對吳孟松稱「看你方便啊,我又沒差」 、「三民路三段59號是你家嗎」等語(見警卷第14頁),而
未提及任何毒品交易之價格、數量要求被告吳孟松出售,足 認本案實非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被告吳孟松始萌生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非屬陷害教唆之範疇。 從而,本案被告吳孟松原已有犯罪之故意,檢警僅以設計引 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已,應屬合法之誘捕偵查, 則蒐集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自有證據能力。
二、且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 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 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 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 209 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 人、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 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 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 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 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 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孟松固對其於上開時地看見共同正犯姚清吉為警 逮捕後,旋即逃離現場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共 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上開「要買乎才密」之
暱稱並非伊所使用,伊也沒有叫姚清吉來找伊拿毒品去販賣 ,本件伊並未參與。當初姚清吉被抓去,他是因為要交上手 減刑,才說是伊是他的上手云云。又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略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上開犯嫌,無非係根據證人姚清 吉之證述,但依證人姚清吉歷次證述,明顯可見證人姚清吉 在當初一被警方查獲時,並沒有供出被告,直到105年8月22 日他才供稱被告是此案之毒品提供者。又證人姚清吉對於當 時為何未立即供被告乙節,他說他當初精神狀態不佳,怕說 出來會傷害到他的家人,連累到他的家人之情形,但事實上 證人姚清吉所擔心的情形並沒有發生,且狀況也沒有改變, 故他不可能因為擔心家人受到連累才在8月22日姞供出上情 ,由此可見證人姚清吉應該純粹是為了減刑才說當天與其巧 遇的被告是本案的共犯。再加上如果證人姚清吉所述為真, 當天又有跟被告以LINE聯絡,為了要證實被告的確是他的上 手或共犯,他應該要提供LINE來供警方調查,但證人姚清吉 並未提供上述的LINE供法院調查審酌,更足以證明證人姚清 吉所述尚有待調查之處。再者,依照卷附的入口監視器畫面 來看,只有拍到被告跟證人姚清吉2人距離大概3部自小客車 的車寬距離,假設真的是被告要求證人姚清吉去送貨的,照 理說,面對不法的事情時,為了要掩人耳目,應該會近身交 談,避免被其他人聽到,而不可能拉開這麼長的距離且又在 馬路邊,故顯見證人姚清吉所述尚有存疑之處。再者,本件 警方雖有提供UT聊天室的訊息畫面及LINE通訊軟體畫面等資 料欲證明被告有涉及此案,但該等資料並無法直接與被告產 生關聯性,無法證明上開UT聊天室的訊息及LINE的訊息都是 被告所發出的。從而,本件除證人姚清吉有瑕疵之證述外, 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涉及此案,應為被告無罪諭知等 語。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姚清吉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歷歷( 見警卷第1-1至4頁、105年度偵字第18242號卷(下稱第18242 號偵卷)第17至19頁、第30至34頁、第37至40頁、第43至46 頁、第23063號偵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第134頁至157頁), 核與證人廖仁蔚於偵審中證述(見第18242號偵卷第31至32頁 、本院卷第89頁至93頁)、證人黃煌勝於審理中證述(見本 院卷第115至119頁背面)情節相符,復與被告直承上開交易 地點在其住處附近,姚清吉為警逮捕前其有在現場與姚清吉 打招呼,嗣其看到姚清吉遭警逮捕時,其即逃離現場等情相 吻合,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警卷第1頁)、彰化縣警察局 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5至7頁 )、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警卷第9至12頁)、UT網
際空間聊天室之訊息畫面(見警卷第13至16頁)、LINE對話 紀錄畫面(見警卷第17至18頁);105年度安保字第818號扣 押物品清單(第18242號偵卷第26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05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684號鑑驗書(第18242 號偵卷第27頁,扣案透明結晶1包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淨重0.4061公克,驗餘淨重0.4028公克)、路口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第18242號偵卷第41- 1頁);通聯紀錄查詢結 果(電話號碼:0000000000,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15日刑紋字第1068012231號 鑑定書(見本院卷第46頁,送鑑安非他命1包未顯現可資比 對之指紋)、集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00000000 000函(見本院卷第50頁,105年7月14日登入IP位置)、彰化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06年11月22日和警分偵字第1060027251 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IP位址 「110.30.225.134」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54至57頁)、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8日函(見本院卷第61頁, 現有系統查無105年7月14日相關電信通信紀錄)、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68至71頁)、證人黃 煜勝於107年6月11日庭提之姚清吉指認吳孟松毒品案照片六 張(見本院卷第121頁至123頁)、姚清吉、吳孟松涉嫌毒品 案現場位置圖(見本院卷第159頁至160頁)在卷可參,復有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資佐證(另扣案菸盒1個業於107年5 月31日執行銷燬)。此外,復有警察在車上之錄影內容拷貝 光碟1片(見本院卷證物袋內)及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95 頁至97頁背面)可按。
三、被告吳孟松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矢口否認犯行。惟查:(一)被告於106年4月25日偵查中(見偵緝卷第16至17頁)辯稱: 「(跟姚清吉關係?)算朋友。」、「(105年7月14日13時50 分有無叫姚清吉拿2000元安非他命賣給他人?)沒有。這件 事情,我認識姚清吉,『他被關出來之後來找我』,要叫我 介紹我女朋友給他,他說他喜歡,我有跟他吵過架,我朋友 也知道,之後他就說『沒有關係,不幫我你就知道』。」、 「(有無上UT網路聊天室?)有。只是交友而已。」、「(你 在UT聊天室暱稱?)柔情。之後我跟女朋友在一起後,沒有 再上去過了。」云云;於106年6月2日偵查中(見偵緝卷第23 至-25頁)辯稱:「(105年間是否曾經租屋在台中市○○街 00號附近?)正確地址不記得,是在停車場旁邊,該處住了3 、4個月。」、「(姚清吉在偵訊中,他在105年5月底透過ut 網路聊天室認識你的?)『沒有,我們是透過朋友介紹』。 」、「(姚清吉證稱,你曾經介紹他裝潢水電的工作?)有。
」、「(姚清吉說,在105年7月間你曾經在台中市○○街00 號樓下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他?)沒有這件事,他曾經來找 我,在去年他曾經跟我說過,他在ut網路聊天室被警察釣魚 釣出去,當時他和我不好,我有問過他為什麼會氣我,他說 因為我幫忙介紹女朋友,我都先「那個」過,他才那麼氣我 。」、「(你在去年是否曾經使用line通訊軟體和姚清吉聯 絡?)我和他有用line聯絡。」、「((提示105偵18242號卷 第41-1,路口監視器畫面)警方調取7月14日下午1時50分路 口監視器,當時姚清吉和你有碰面,你有在路口打招呼?) 監視畫面是我沒錯,但我只是和姚清吉打個招呼,因為他來 找我。」、「(為什麼姚清吉會說,他交付給警方的甲基安 非他命是你交給他的?)我不知道他為何這麼說,後來這件 事的經過他有告訴過我,而且他被警察釣魚的事,他也有告 訴我,我有跟他說過,聽朋友說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得做為證 據,他說要請他的姊姊幫他。」、「(105年7月14日和姚清 吉打招呼時,你有注意到路口有一台白色的march?)『我有 看到』,姚清吉下來就被一個理平頭的人押住,我以為是仇 家就趕快離開,1個小時後我才回到福音街。」、「(有無其 他意見?)希望檢察官調姚清吉,因為他之前曾經說一些威 脅我的話,在他被交保出來之後,正確的日期不記得。而且 他當時氣我的事,我介紹給他的女生也可以作證。」云云; 於準備程序時辯稱:「..當天姚清吉到臺中市○○街00號的 時候我跟他巧遇,我那時候住在福音街19號,我下樓剛好看 到他在福音街對面,我都還沒有開口,他隔著福音街叫我等 一下,說完他就自己跑到一台白色車子裡面,過了5到10分 鐘他就下車,他下車的時候有一個理平頭的男子押著他下車 ,我嚇到就跑了,我以為那是姚清吉的仇家,我就跑了,過 了半小時我就回去福音街19號,我不知道這些行為會被檢察 官當作販賣毒品。我之前『在105年3、4月的時候跟姚清吉 有過糾紛,他叫我介紹女朋友給他,我都沒有介紹給他,是 在後火車站大智路附近在他的車上,那天我是去吃東西,請 他來載我,在車上他叫我介紹女朋友給他,我當場回絕,可 能我的口氣不太好,他就很生氣』,...我懷疑他是不是因 為這樣才要陷害我。」(見本院卷第34頁);於107年7月2日 審理中辯稱:「(跟證人姚清吉是何時認識?)日子我不太記 得。」、「(證人姚清吉被抓那天之前多久認識他的?)應該 有2、3個月。」、「(如何認識?)『在UT聊天室』。」、「 (認識之後有無往來?)有。」、「(如何往來?)常常會出來 。」、「(做何事?)喝酒、我有介紹女生給他認識。」、「 (證人姚清吉有無去過你住的地方?)有。」、「(他去過幾
次?)2、3次有,好幾次。」、「(他去你何處的住處?) 福音街那邊的樓上。」、「(幾號?)我印象中應該是15號, 就是我租的地方,他有去過我樓上。」、「(他去你那邊都 做何事?)那時我有吸食安非他命。」、「(有無其他?)就 在那邊吸食安非他命跟聊天。」、「((提示105年度偵字 18242號卷第41-1頁下方照片並告知以要旨)是在何時間點 出現在此處?)是指在樓下還是在何處?」、「(不然先說是 在何處?畫面上的照片是否是你?)是我。」、「(當時你站 在何處?)停車場。」、「(是否為福音街15號對面的停車場 ?)是。」、「(為何會在此處?)『證人姚清吉跟我說他要 去找朋友,我就去對面等他』。」、「(是在此處要等證人 姚清吉,是否如此?)是,我也沒跟他對到話,他也沒有靠 近我。」、「(在此處等時有無看到證人姚清吉?)有。」、 「(看到證人姚清吉時,他在做何事?)他去一台車裡面又下 來。」、「(那時他是否是從一台車下來?)是。」、「(那 台車是否為證人姚清吉的車?)否,我記得印象中是白色、 小台的。」、「(證人姚清吉從那個地方下來多久才跟他打 招呼?)他就走過來,他看到我,我看到他,就打個招呼, 他又走回去。」、「(然後?)『我記得是他又走回去後沒多 久,這台車就開回來』,開回來後他就下來,他要走過來我 這邊,一個剃平頭把他撲倒。」、「(你稱那時證人姚清吉 有先跟你打招呼,他跟你打招呼時離你多遠?)從我的位置 到檢察官的位置。」、「(走路的話大概幾步?)大概從我到 證人姚清吉的位置。(被告當庭走並算到證人姚清吉的位置 之步數)大概6、7步。」、「(證人姚清吉跟你打完招呼之 後,他沒有向你走過來,有無叫他?)沒有,我沒有叫他( 臺語),完全沒有叫他,他自己走過來的。」、「(後來他 有無走過來?)沒有,他就走過來,我打個招呼後他又走回 去。」、「(不是跟證人姚清吉約見面,他看到你不走過來 又走回去,為何如此?)我沒有約他見面,我從頭到尾都沒 有約他見面。」、「(他有無約你見面?)我下來時就看到他 ,他在對面就走過來,在對面跟我說他去找朋友,叫我等一 下,我就去對面等他,我沒有跟他約見面。」、「(當時為 何會在剛才提示給你看之監視照片的地方?)樓下?我樓下 是我下面。」、「(是指對面?)對面是他說他要去找朋友, 我說我去那邊等你,我就去對面等他。」、「(他在何處跟 你說他要去找朋友?)樓下,我家樓下。」、「(他有先和你 在你家樓下會合,是否如此?)沒有會合。」、「(不然?) 沒有會合,他跟我離一條馬路(臺語),他跟我離一個馬路 的……」、「(那天第一次看到證人姚清吉的地點是在何處
?)在我家下面。」、「(那時是否是在你家樓下?)是。」 、「(證人姚清吉人在何處?)對面。」、「(是否是在你家 對面?)是。」、「(是否為停車場那邊?)是。」、「(是否 為隔空跟他講話?)是。」、「(你們二人是何人先開口?) 算是他。」、「(他說的內容為何?)說你為何在樓下,我們 相遇的。」、「(你如何回答?)我回答說沒有,我剛下來就 看到你。」、「(然後?)然後後他說他要去找朋友。」、「 (然後?)然後他去前面,有一台車,我就去對面那邊等,想 說他應該一下子就結束,一直要來那邊找我,我在對面等, 等一陣子我看到他從車子走出來,走到我那邊,走出來時( 沒有靠近,剛才測量的6、7步,他跟我打招呼又走回去。」 、「(然後?)他又走回去,後來走回去又過了一會,『不知 道多久,一台車就開回來,開回來時我就在那邊看,有一個 光頭的人把他撲倒,他出來就把他撲倒。』」、「(你稱他 有走回車上,後來那台車有無再開走?)有,有開來我這邊 ,開來我住的地方。」、「(有無先繞了個圈再回到你住的 地方?)不知道,我沒有那邊盯著看(臺語)。」、「(從在 你家樓下碰到證人姚清吉且跟他打招呼,到你看到他被人家 撲倒,這樣隔多久?)我不知道時間。」、「(他是很久,還 是很快,還是大概?)不會很久,也不會很快。」、「(大約 時間為何?)10幾分鐘。」、「(這段時間都在何處等?)我 就在坐在那邊等。」、「(在何處?)對面。」、「(是否為 監視器出現的地方?)是,公園那邊。」、「(是否為照片所 示之處?)是。」、「(從在你家樓下碰到證人姚清吉開始, 後來到你家對面的停車場那邊等,等到說看到證人姚清吉且 隔著6、7步跟他打招呼,這樣隔了多久?)大概10分鐘左右 。」、「(這10分鐘左右在做何事?)我都在那邊等且打電腦 ,我有拿手提電腦。」、「(為何要在那裡等他?)他就來找 我,因為我遇到,我下來時,其實我沒跟他約,他就來找我 ,他說他先去前面,他說他要先去前面,我想說好,應該沒 多久,我就先去對面等他。」、「(為何不回樓上你家等他 ?)他沒辦法去,他沒辦法上去,我還要下來,他如果找我 ,我還要下來,麻煩。」、「(是否比等10分鐘還方便?) 是,我那是三樓的,要走樓梯。」、「(看到證人姚清吉被 一個人撲倒後是如何處理?)我趕快走,我以為是他的仇家 。」、「(那時有無聽到對方大聲表說明他是警察?)沒有。 」、「(105年7月14日證人姚清吉被查獲當天,在福音街15 號那邊住多久?)住應該快1個月。」、「(在此處住到何時 ?)印象中住1個月而已。」、「(證人姚清吉被抓之後多久 搬離開此處?)1個禮拜,沒有錢租就回去。」、「(回去何
處?)回家。」、「(之前為何要去租福音街15號那裡?) 家裡沒有房間可以住。」、「(證人姚清吉被抓之後,是否 就有房間?)否,我睡客廳,因為沒有錢。」、「(平常跟證 人姚清吉都如何聯絡?)用LINE。」、「(有無其他?)沒有 了。」。「(本案有無其他跟你及證人姚清吉有犯意聯絡的 人負責在UT聯絡書上面找買家?)沒有。」云云。(二)核被告上開所辯,其於審理中已直承確係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證人姚清吉,核與證人姚清吉證述情節相符,被告於偵查中 竟刻意隱瞞否認此節,辯稱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云云,足見 被告顯有臨訟謊稱事實之情形。且證人姚清吉於105年7月14 日遭警逮捕後即遭羈押,直至105年9月5日始當庭釋放,有 證人姚清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 另證人姚清吉早羈押中之105年8月22日偵查中即供出上情, 益見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姚清吉)他被關出來之後來找 我,要叫我介紹我女朋友給他,他說他喜歡,我有跟他吵過 架,我朋友也知道,之後他就說『沒有關係,不幫我你就知 道』。」云云, 並主張證人姚清吉係挾怨報復云云,委無可 採。又證人姚清吉於一開始之警詢及偵查中並未如實供出被 告犯行,衡情,證人姚清吉既有去過被告福音街租住處,如 其事前即與被告有嫌隙而欲誣陷被告,則其於為警查獲時既 已坦承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儘可立刻帶領警察至被 告租住處調查以查獲被告,何以竟反而為被告隱瞞警察其知 道被告住處之事實,亦徵被告辯稱伊與證人姚清吉早有嫌隙 ,證人姚清吉係挾怨誣陷伊云云,不足採信。
(三)證人姚清吉於105年7月14日警詢中(見警卷第1之1至4頁)證 稱:「(警方於105年07月14日上午11時許於網路巡邏發現, 在UT中部人聊天室中發現暱稱「要買乎才密」該暱稱是何人 所登入使用?為何刊登「要買乎才密」?)不是我本人。 我也不知道是誰。」、「(你所使用LINE帳號及ID為何,LIN E之使用電話門號為何?)我沒有帶手機。我的LINE ID是我 的手機號碼,今天我沒有帶手機。」、「(請你詳述你與警 方所喬裝買家交易毒品過程?)我於今天在網際網路080中部 聊天室內與暱稱「在呼」之男子聊天,他請我幫忙代送糖( 安非他命),我就答應他幫忙去代送交易。他指示我三民路 臺中公園對面有一台白色march車型小車,叫我拿毒品安非 他命去交易,他跟我說毒品放在興中街教會前人行道上大樹 下公告欄旁有一個用oner王牌藍色香菸盒裝的毒品,叫我拿 去交易。我於今日13時50分許走到三民路與警方所喬裝買家 見面上車,然後由買家開車我指揮他方向,將車停在福音街 15號前,我下車前往興中街119號教會前大樹下拿放有毒品
安非他命的菸盒,然後走回車上將菸盒交給警方所喬裝買家 ,收取現金新台幣2000元。收到現金後下車就被警方逮捕。 」、「(你於105年7月14日13時50分許,於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前,警方所喬裝買家之車輛後,為何要離開現場 ?與警方喬裝人員於何地點完成毒品交易?)因為順路拿取 毒品,而且離開現場是怕被警方查緝。在台中市○○街00號 前完成交易。」、「(你以新台幣2000元販售1小包安非他命 給警方是否屬實?警方所查扣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8 公克),是否就是你與警方喬裝買家交易的毒品?)是我前 來交易毒品,但是我是替別人代送。是的。」、「(你如何 前來與警方人員交易?有無其他共犯?)我是走路前來交易 。沒有共犯。」、(你交易給警方的毒品安非他命來源為何 ?)是我在網路聊天室上暱稱「在呼」之男子告知我前去取 得的」、「(你於網路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合夥人 或受人唆使?)我是受UT網路聊天室內暱稱「在呼」之男子 唆使前來交易。」、「(你稱你未使用UT聊天室及LINE通訊 軟體與警方喬裝人員聯絡毒事宜,你如何知道交易地點?你 又是如何取得交易所用之毒品安非他命前來交易?)交易地 點及毒品都是UT網路聊天室內暱稱「在呼」之男子告知我 的。」、「(交付你毒品安非他命及告知你交易地點之人, 其真實年籍資料為何?你有無與其接觸或見面?其聯絡方式 及電話號碼為何?)我不知道。沒有接觸或見面。只有在UT 網路聊天室內才能找到他。」、「(對方以何種代價請你前 來交易毒品安非他命?)以供應我毒品安非他命吸食為代價 請我代送毒品交易。」、「(未曾與對方見面,又無對方年 籍及聯鉻方武,你又是如何能將販毒所得之金錢交給對方及 獲取對方要給你之報酬安非他命?)如果我代送交易成功, 我會再上網進入UT網路聊天室內搜尋「在呼」跟他聯繫。」 、「(你有無行動電話或其它相關你所稱上游,要你持毒品 前來交易之相關資訊或談話記錄可提供?)沒有。」、「(為 何你要代送毒品安非他命前來交易?)因為我沒錢又想吸食 毒品安非他命,才會答應代送毒品交易」、「(你是於何地 上網在UT網路聊天室內與暱稱「在呼」之男子聯繫?)台中 市○○路00○0號網咖內上網。」云云;於105年7月14日偵 查中(見偵18242卷第17至19頁)證稱:「(是否經員警喬裝 買家購買毒品因而查獲?)是。」、「(扣得的毒品是誰所有 ?)是一位在UT網路聊天室認識的一名暱稱叫在呼的男子的 ,他跟我聯絡,就叫我去找今日喬裝的員警。」、「(你如 何向在呼拿毒品?)地點他會在聊天室跟我說,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教會前的大樹公布攔那邊,用藍色菸盒裝著
安非他命,叫我拿去給對方,說要向對方收2000元,我交易 後再回去開網路聊天室,跟在呼相約後,他再來找我拿錢。 」、「(你有無獲得好處?)在呼會免費供應我安非他命。」 、「(在呼長甚麼樣子?)我不知道,又沒有見過他。」、「 (你不是說他會去找你?)是,但我是第一次幫他送,所以我 還沒有見過他。」、「(你在UT網路聊天室的暱稱?)呼瞇。 」、「(有無使用line?)有。」、「(跟員警用line對話的是 否是你?)不是,我沒有帶手機。」、「(在呼如何聯絡?) 我會開UT網路聊天室,我上線時,如果他有在,他就會主動 找我。」、「(有無留存與在呼的資料?)沒有。」、「(為 何沒有留存?)我沒有帶手機。」云云;於105年8月22日偵 查中(見偵18242卷第30至34頁)證稱:「(你為何會在105 年7月14日13時50分左右,在臺中市○○路0段00號前主動進 入廖仁蔚所駕駛的自小客車?)是有人用LINE跟我接觸,傳 遞訊息要我過去福音街找他,但沒有說什麼事情,也沒講到 地址,但我知道他住哪裡,他的名字吳孟雄,他也是我透過 UT網路聊天室認識的人。」、「(所以你是於105年7月14日 幾點到臺中市福音街找吳孟雄?)12點半,我去時吳孟雄要 我去福音街跟三民路轉角處,看到一臺白色MARCH去找駕駛 人,找到該位駕駛後,要繞行福音街一圈,接下來我下車, 吳孟雄已經把香菸放在指定的地方,要我去拿,我拿到香菸 就再上對方的車,把香菸拿給喬裝的員警。」、「(當時你 依照所謂吳孟雄指示前往該白色自小客車時,你是否知道當 時就是要進行甲基安非他命的交易?)知道。」、「((提示 警卷第13頁至第18頁)這是UT網路聊天室「要買乎才密」及 LINE訊息裡顯示白色字樣部分,這些都不是你發的,而是你 所謂的吳孟雄所發的訊息?)這都不是我所發的。」、「(你 在警局時,警方調查時並沒講到吳孟雄這個名字,為何今日 偵訊時才提出?)當時我精神狀況不好,也深怕我把他講出 來,我怕他會傷害我或連累到我家人。」、「你當時所交付 的甲基安非他命來源是來自吳孟雄?)是,他小我一歲。」 、「(吳孟雄有無前科?)我不知道,但他有跟我說過他剛關 出來。」、「(吳孟雄平常的交通工具?)紅色的LANCER自小 客車,車號我不清楚。」、「(吳孟雄電話?)不固定,我跟 他都是用LINE,我手機0000-000000於105年7月14日有跟他 用LINE聯繫,在此之前應該也跟他有用電話聯繫,但日期跟 電話我不確定。」、「(吳孟雄住的地方你有無辦法認出來 ?)可以,他是住套房,該處沒有管理員。」、「(你平常都 是到這個套房找他?)到樓下,只有他邀請我上去我才會進 去,他是跟女友同住,套房裡有衣櫃、冰箱、書桌、雙人床
,小茶几、擺飾櫃、廁所1間。」、「(有無其他意見或陳述 ?)吳孟雄要我去喬裝的員警車上交易完成後,收到的錢是 要再拿回去給吳孟雄,且我並沒有抽成。」;於105年8月24 日警詢中(見偵18242卷第37至40頁)證稱:「(你今因何事 接受警方製作筆錄?)警方借提我追查毒品上游,所以接受 警方製作筆錄。」、「(你所說毒品上游是何人?)他在通 訊軟體LINE上暱稱叫「無心」。知道名字後就叫他「雄仔」 。他名字叫吳孟雄(同音)。」、「(你有無帶同警方前往 綽號「無心」或是「雄仔」的住所查證?地點為何?)有。 他住在台中市○○街00號4樓。從樓梯走上四樓的左手邊那 間房間,他跟他女朋友一起居住。」、「(你是否知道綽號 「無心」或是「阿雄」的男子的詳細年籍資料?有無前科? )他本名叫吳孟雄(同音),他大概是70年次,住在台中市 北屯區大連路(崇德國中)附近。他跟我說他有前科,什麼 前科我不清楚。」、「(你曾向綽號「無心」或是「雄仔」 購買過幾次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及金額為何?)買過3次 毒品。交易時間是105年6-7月份。地點是在「雄仔」台中市 ○○街00號租屋處樓下,交易金額約新台幣2000元左右,他 介紹我去他朋友那裏工作,以抽傭金的方式供應毒品安非他 命給我。」、「(你如何與綽號「無心」或是「阿雄」的男 子聯絡購買毒品?)我都是用通訊軟體LINE跟他聯絡。」、 「(你有無保留與「無心」或是「阿雄」的男子的通訊軟體L INE交談紀錄?)今天警方有帶我回家拿取手機擷取我與「無 心」或是「阿雄」的男子的通訊軟體LINE交談紀錄,但是我 父親說我手機已經被我大哥拿去使用,裡面SIM卡也抽換掉 了。我曾用我的手機撥打「阿雄」的手機。」、「(你於105 年07月14日13時59分許,在台中市○○街00號查獲毒品案, 當時綽號「無心」或是「阿雄」的之男子有無在場?)他在 對面停車場察看。」、「(綽號「無心」或是「阿雄」的男 子如何交代你前來交易?)當天阿雄叫我去他家樓下找他, 我開車前往停在他家樓下對面,然後步行至他的租屋處樓跟 他碰面,他交代我前面路口三民路轉角有一個人開一部白色 MARCH轎車要我過去找他跟他交易毒品,他交代我要跟買家 繞一圈後返回附近,然後我下車到他的租屋處門口水溝蓋旁 ,拿取香菸盒,香菸盒內有一包毒品安非他命返回車上交易 ,向買家收取新台幣2000元。」、「(警方調閱查獲地點附 近路口監視器發現你搭乘買家自小客車下車準備前往拿取毒 品安非他命上車交易前,向一個在對面停車場旁穿著黑色上 衣之男子打招呼,該穿著黑色上之男子是何人?)他就是我 所說的雄仔。」、「(警方今天載你清查毒品上游,告知你
無與你所述相符合之男子時你向警方如何表示?)我告知警 方我記住名子是吳孟雄,我向警方說可能是吳孟松,因為名 字最後一個字台語發音相同,我平常都是用台語雄仔叫他。 」、「(現經警方清查一男子吳孟松與你所述資料相符,現 警方提供照片供你指認,(你所稱之男子不一定存在相片中 ),經你檢視後,你所稱「雄仔」是編號第幾號?)經我檢 視警方所提供之相片,編號第3號就是我所說綽號「無心」 或是「雄仔」之男子吳孟松(經警方查證吳孟松年籍資料為. .。」、「(你與吳孟松有無仇恨或是金錢糾紛?)都沒有。 」等語;於105年8月24日偵查中(見偵18242卷第43至46頁 )證稱:「(今天警方提示路口監視器影像讓你觀看,經你 觀看後確認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是你先前在偵訊中所 講的「吳孟雄」?)我那時候是講「吳孟雄」,員警說查無 此人有前科,我在車上想一下,可能是名字有諧音,我請員 警幫我查吳孟松,警察調資料出來給我觀看,我確認就是此 人,監視器上的照片跟警方提供給我看的照片是同一人。」 、「(請說明你跟吳孟松如何時認識?)105年5月底,在UT網 路聊天室認識。」、「(105年7月14日下午,是吳孟松透過L INE傳遞訊息給你,要你去福音街找他,並要你去福音街跟 三民路轉角處,找白色MARCH駕駛人?)是。」、「(也是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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