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6號
PHDV,107,司促,86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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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謝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建志於民國90年11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0996元整。  (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77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8099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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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