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4號
PHDV,107,司促,774,2018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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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鄧景仁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秋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
   之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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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