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74號債 權 人 鄧景仁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秋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將債權讓與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 之證明。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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