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漁業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2號
PHDM,107,訴,32,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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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維軒
      汪建平 
      UMAR  
      AGUS SUTIYO
      SUJANI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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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