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4號
PHDM,107,交訴,4,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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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孔文
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孔文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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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