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7年度,20號
CTDV,107,訴聲,20,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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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朱丕銘
      朱曼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不動產事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交易安全,及避免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再遭移轉 ,爰聲請准予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系爭建物原為相對人朱丕銘所有,詎 相對人朱丕銘明知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仍將系爭建物無 償贈與予相對人朱曼菱,顯有害及聲請人債權,爰依民法第 24 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建物所 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相對 人朱曼菱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朱丕銘 等語,核屬債權請求,且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 所函覆表示系爭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登記,是其權利或系 爭建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屬依法應登記者,復 經本院於107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明本案 有無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予聲 請人,然聲請人迄未具狀陳明,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無上 開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 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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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