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52號
CTDV,107,訴,552,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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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鄭淑瑢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李東文
      李衣翎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是在嘉義市○區○○街000號, 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卷㈠第45、47頁)。另原告請求 被告移轉車籍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登 記之「管轄監理所站」為「嘉義市監理站」,有上開小客車 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卷㈠第49頁) ,是上開小客車之車輛登記地亦在嘉義市。故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前段、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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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