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再審原告 施文輝
再審被告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
月25日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106年9月26日105年度橋勞簡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82,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