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4號
CTDV,107,補,524,201808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再審原告  施文輝
再審被告  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
月25日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106年9月26日105年度橋勞簡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82,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