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6號
CTDV,107,補,516,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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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蔣允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榮山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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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