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7年度,7號
CTDV,107,消債全,7,20180807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美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法院就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此因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 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 ,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 照),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 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參照司 法院98年第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 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債務約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惟其借出名義,而在第三人溫正川名下之工作所得及小客車 皆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現已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中 ,積極處理債務問題,為保障車輛及名下財產不被強制執行 ,爰聲請保全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日聲請保全處分,惟聲 請人僅陳明與債權人協商,尚未聲請更生或清算,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及第三人溫正川現無清算或更生聲請案件 繫屬本院,此有民執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 ,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 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而本件聲請人 尚無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是債務人上開保全 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