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84號
CTDV,107,司票,984,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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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國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或107年9月16日起算?
三、相對人溫國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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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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