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許富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清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清俊於106年11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160,0
00元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謝清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