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蔡憲助
聲 請 人 蘇怡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林秀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嘉興段1710地號土地、高雄巿岡山
區下竹圍段6-3地號土地及其上112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
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黃林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