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4號
CTDV,107,司拍,214,2018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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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吳定穎
相 對 人 葉菘螢
相 對 人 陸筱嬡
相 對 人 謝富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7,67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葉菘螢於106 年4 月11日邀相對陸筱嬡謝富宇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6,390,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 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 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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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仁武│澄合│ │378 │(空白)│2,109.58│100000分之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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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相對人葉菘螢陸筱嬡謝富宇應有部分各300000分之1282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320│澄合段378 地│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4.54 │陽台:19.5│全部│
│ │ │號 │15層 │合計:74.54 │9 │ │
│ │ ├──────┤ │ │雨遮:0.97│ │
│ │ │名湖街161 號│ │ │ │ │
│ │ │3 樓 │ │ │ │ │
├─┴──┴──────┴──────┴──────┴─────┴──┤
│共有部分:澄合段1403建號,面積5,343.0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 │
│ 之1279(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5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2) │
│備註:相對人葉菘螢陸筱嬡謝富宇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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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