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40號
CTDV,107,司促,9940,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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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昶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件回執清晰版,如
  郵戳仍未清晰,請提出上開通知送達債務人日期之證明文件
  (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不清)。
二、債務人吳昶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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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