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68號
CTDV,107,司促,9868,2018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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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
 
債 權 人 杜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榮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共8,000元,其起算日之確切日期為何?並
  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吳榮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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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