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昰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上簽收人姚俊宇與本件債
務人陳昰裕間關係為何。
二、債務人陳昰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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