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65號
CTDV,107,司促,9765,2018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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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債 權 人 樂客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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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客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