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洪勝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貴公司請求標的載遺產管理人陳信村律師...,顯與本件債
務人、請求事實及理由之記載不符)
二、陳報蘇志成律師事務所之相關資料。
三、蘇志成律師經選任為洪勝雄之遺產管理人之法院裁定及確定
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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