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66號
CTDV,107,司促,9666,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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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讚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何「讚」峰與後附之戶籍謄本為
何「𠳬」峰不符,請具狀釋明,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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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