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讚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何「讚」峰與後附之戶籍謄本為
何「𠳬」峰不符,請具狀釋明,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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