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86號
CTDV,107,司促,9586,2018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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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進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上簽收人郭美雪與本件債
  務人潘進榮間關係為何。
二、債務人潘進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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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