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
債 權 人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秋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 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 實仍應釋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 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亦未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 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7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