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進川、曾蔡秀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106年8月21日借款新台幣3萬元、17萬元之加速條款。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
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本金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
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
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
如: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3,384元×2.9447﹪)×2.9
44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3,384元×3.2124
﹪)×3.2124﹪?)
三、債務人曾進川、曾蔡秀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