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阿美(原名:吳潘阿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吳潘阿美,倘有更名
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