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38號
CTDV,106,訴,938,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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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佳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妤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 年度訴字第938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返還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100,79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    │ 面積 │ 公告現值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
│  │          │ (㎡) │(元/㎡) │權利範圍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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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路竹區復興段 │331.09 │20,700元 │1/2    │3,426,782元 │
│  │441-5 地號土地   │    │     │     │      │
├──┼──────────┼────┼─────┼─────┼──────┤
│ 2 │高雄市路竹區復興段 │    │建物現值 │1/2    │488,650元  │
│  │634 建號建物(門牌號│    │977,300元 │     │      │
│  │碼:高雄市路竹區復興│    │     │     │      │
│  │路327 巷136 弄9 號)│    │     │     │      │
├──┼──────────┼────┼─────┼─────┼──────┤
│ 3 │高雄市路竹區復興段 │842.12 │20,700元 │70/10000 │122,023元  │
│  │441-30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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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雄市路竹區復興段 │5,149.66│4,100元  │30/10000 │63,341元  │
│  │348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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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4 合計) │    │     │     │4,100,796元 │
│  │          │    │     │     │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       │
│    =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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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