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96號
TPDV,89,訴,3296,20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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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六號
  原   告 張雲炎即金仕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張江靖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零肆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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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