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六號
原 告 張雲炎即金仕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張江靖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零肆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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