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43號
CTDM,107,聲,943,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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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治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治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治玄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1 年確定,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548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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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