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發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發源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發源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 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 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 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本件受刑人張發源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7罪,業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臺灣本院以 107年度審訴字第9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5罪,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8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前揭判決附卷可參,則前 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7罪之應執行 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宣告刑之 總和31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 號1至2、3至7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5月)。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
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 態樣、罪質,並衡酌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係於同一日所為 ,附表編號3至7所示犯行集中於106年2月至3月間,依各罪 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兼衡人之生命有限, 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 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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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年月日)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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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6年6月1日8│本院107 │106年12 │本院107 │106年12 │編號1、2所│
│ │一級毒│11月 │時許 │年度審訴│月5日 │年度審訴│月28日 │示之罪,於│
│ │品 │ │ │字第922 │ │字第922 │ │判決時曾定│
│ │ │ │ │號 │ │號 │ │應執行刑1 │
│ │ │ │ │ │ │ │ │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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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有期徒刑│106年6月1日 │本院107 │106年12 │本院107 │106年12 │ │
│ │二級毒│7月 │14時49分違警│年度審訴│月5日 │年度審訴│月28日 │ │
│ │品 │ │採尿時起回溯│字第922 │ │字第922 │ │ │
│ │ │ │120小時內某 │號 │ │號 │ │ │
│ │ │ │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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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賣第│有期徒刑│106年3月5日9│本院106 │107年3月│本院106 │107年4月│編號3至7所│
│ │二級毒│3年6月 │時21分後之某│年度訴字│14日 │年度訴字│10日 │示之罪,於│
│ │品 │ │時 │第328號 │ │第328號 │ │判決時曾定│
├─┼───┼────┼──────┼────┼────┼────┼────┤應執行刑9 │
│4 │販賣第│有期徒刑│106年3月6日 │本院106 │107年3月│本院106 │107年4月│年。 │
│ │二級毒│3年6月 │13時24分後之│年度訴字│14日 │年度訴字│10日 │ │
│ │品 │ │某時許 │第328號 │ │第32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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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販賣第│有期徒刑│106年3月12日│本院106 │107年3月│本院106 │107年4月│ │
│ │一級毒│7年8月 │0時23分後之 │年度訴字│14日 │年度訴字│10日 │ │
│ │品 │ │某時許 │第328號 │ │第328號 │ │ │
│ │ │ │ │ │ │ │ │ │
├─┼───┼────┼──────┼────┼────┼────┼────┤ │
│6 │販賣第│有期徒刑│106年2月2日 │本院106 │107年3月│本院106 │107年4月│ │
│ │一級毒│7年8月 │18時後之某時│年度訴字│14日 │年度訴字│10日 │ │
│ │品 │ │許 │第328號 │ │第328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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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販賣第│有期徒刑│106年2月9日 │本院106 │107年3月│本院106 │107年4月│ │
│ │一級毒│7年8月 │16時13分後之│年度訴字│14日 │年度訴字│10日 │ │
│ │品 │ │某時許 │第328號 │ │第328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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