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三號
原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鎮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聲請發
支付命令時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台幣兌日幣之即期賣出匯率),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穗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