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93號
TPDV,89,訴,3293,200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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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三號
  原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鎮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聲請發
支付命令時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台幣兌日幣之即期賣出匯率),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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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