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771號
CTDM,107,簡,1771,201808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4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芷涵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芷涵於民國107 年5月1日14時55分許,向鄔忍華所經營、 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慶民商行,承租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雙方約定每日租金為新臺幣 (下同)500元,且應於107年5月2日14時55分前返還,詎陳 芷涵明知上開約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於租期屆至後,未返還予慶民商行, 反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同年月11日14時20分許,陳芷涵騎乘 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477 巷口時(聲請意旨誤 載為447 巷口,應予更正),因行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 扣得上開機車1輛(含機車鑰匙2把,均已發還告訴人鄔忍華 領回),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芷涵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鄔忍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筆錄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腦輸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機車租賃契約書、陳芷涵之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 影本各1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 告明知上開機車係其向慶民商行租賃取得,於租期屆滿後本 應依約返還,卻予侵占入己,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 並破壞社會互信基礎,所為實屬可議;並考量被告所侵占機 車之價值,以及告訴人係以經營租賃機車為業之人,因此所 受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上開機車1 輛( 含鑰匙2 把)已由警方發還予告訴人鄔忍華領回,有上開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而稍減其犯罪所生之損害,暨 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侵占之上開機車1輛(含鑰匙2把),雖屬其侵占犯行之 犯罪所得,然該機車已由警方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如前述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