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書維選任辯護人 陳冠州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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