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汐止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長煌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零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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