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68號
TPDV,89,訴,3268,20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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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汐止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長煌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零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壹拾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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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汐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