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7年度,3號
CTDM,107,審智易,3,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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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順寶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武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馬健嘉律師
      吳剛魁律師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高京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2751 號、107 年度偵字第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武雄係被告順寶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順寶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洪淑芬係被告高京機電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高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莊武雄洪淑芬 明知英商Vero軟體公司之子公司Planit software Limited 所有之「Alphacam」電腦輔助加工軟體軟體,依據著作權法 第4 條第2 款及我國於民國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所適用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 IPS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 式著作,不得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之,而告訴人萊康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則係上開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 權人。詎被告莊武雄洪淑芬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 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前某時,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下載上開軟體並重 製在附表所示使用者名稱、網路IP之電腦內,而執行上開軟 體,用以繪製各類材料設計圖說施工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 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莊武雄洪淑芬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被告順寶公司、高京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 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4 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莊武雄洪淑芬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順寶公司、高京公司則 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依同 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時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 份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99、173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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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被告 │ 網路IP │ 時間 │ 使用者名稱 │
├──┼───┼───────┼───────────┼───────────┤
│ 1 │莊武雄│36.238.66.246 │104年10月27日11時30分 │PC-JULIE.Administrator│
├──┼───┼───────┼───────────┼───────────┤
│ 2 │洪淑芬│122.254.37.67 │104年10月27日19時46分 │H-TC808.h │
├──┼───┼───────┼───────────┼───────────┤
│ 3 │洪淑芬│122.254.35.153│104年10月28日7時38分 │H-TC8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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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京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寶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