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0號
CTDM,107,單聲沒,30,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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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飛獅
      尤品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飛獅尤品程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680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速偵字第12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68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 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0至11頁、第14至15頁),並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警卷第17至20頁)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0頁 ),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 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及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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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