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82號
CTDM,107,單禁沒,82,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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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藤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藤耀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865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指事由,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毒偵字第246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之白色結 晶1 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865 公克),亦有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核屬違 禁物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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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