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能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速偵字第198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能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累犯: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稽(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88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 頁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雖於犯後即坦承犯行,但扣除上開關於公共危險 案件之累犯部分不再評價外,被告明知其並無考取適當駕照 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1 紙存卷可佐(高雄市政府警 察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771411400 號卷【下稱警卷 】第14頁),且酒後騎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 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 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 然騎車,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 之安全於不顧;佐以被告之酒精濃度測定值非低,對一般民 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惟念其於警 詢、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 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保全)、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986號
被 告 侯能凱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能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交簡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 9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於107 年7 月15 日2 時許,在臺南市北區文賢路某麵攤飲用啤酒後,明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4 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8 時58分許, 行經高雄市路竹區中山南路與民主路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 攔查,並嗅得其散發酒味而於同日9 時3 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能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侯能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彭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