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
(現役軍人,真實姓名、年籍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軍偵
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000-000000B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代號0000-000000B號男子(民國85 年9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甲男)為現役軍人(104年11月4日入伍),其與 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姓名年籍詳卷,93年7月生,下 稱乙女)為堂兄妹,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 之家庭成員關係。因乙女之認知能力落於邊緣性智力接近輕 度智能障礙水準,對於性交行為僅有表淺之認識,並無深入 正確之理解,性行為的判斷能力、性自主決定之意思仍未健 全,對性行為之本質、意義、後果之正確理解及表示意思之 能力亦仍有缺損,且對於情境判斷力及應變能力不足,對於 他人對之為性交行為,有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甲男因與 乙女為堂兄妹,有所互動,知悉乙女上開身心狀態,竟基於 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乙女對於性交行為認知能力及自我保 護能力均較常人低落之心智缺陷情形,於105 年2月9日(農 曆正月初二)過年期間,跟隨其父、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丁男、戊女)返回乙女與乙女之父親、母親(代號分 別為0000-000000A、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男、丙女)、乙女之祖母(代號0000-000000D,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丁女)同住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住處(地址詳卷 ,下稱上址)時,趁白天午後某時無人注意之時段,將乙女 帶至上址3樓房間內,要求乙女自行脫掉褲子後,以陰莖插 入乙女陰道之方式,對乙女為性交行為1次。嗣乙女於105年 5月31日因稱肚子痛至就讀之國小保健室檢查,經保健室護 士丙○○發現乙女肚子腫大(非懷孕)加以追問後,乙女告 知前開情事,始經學校通報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簽分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同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權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 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 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是以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之。而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於102年8月13日 修正公布,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其餘 自公布日施行,即自102年8月15日施行。修正後軍事審判法 第1 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 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 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 及第76條第1 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 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而所謂「戰時」,依同法 第7 條規定係指「為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 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因現 時並無上述總統宣告作戰、或有戰爭、叛亂而宣告戒嚴,自 非屬戰時。亦即,軍事審判法已修法將現役軍人在非戰時所 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回歸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及審 判。查本件被告甲男於104年11月14 日入伍,行為時為現役 軍人,有其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置於侵訴卷一後附 彌封袋內),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妨害性 主罪章之罪,依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規定,即應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追訴、處罰,故本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二、揭露身分之禁止:
次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規定,犯 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等性侵害犯罪,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所謂其他足資辨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 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 資料。故本判決為避免被害人之身分遭揭露,關於被告、被 害人及被害人之父親、母親、祖母、國小級任導師、被告父 親及二姐等人之姓名僅各記載代號,或各以甲男、乙女、乙 男、丙女、丁女、陳○○、丁男、戊女稱之(真實姓名、年 籍及住址均詳卷)。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爭執乙女於偵查中之證述未具結,屬傳聞 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云(侵訴卷一第49頁)。惟按證人未滿 16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18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此乃因證人年齡幼稚,不能了解具結之意義,故不認 其有具結之能力。又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 述,不得匿、飾、增、減,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項固定有 明文,惟該規定旨在提示、督促證人,雖不令具結,但仍應 為誠實之陳述,故如對於依法不得命具結之證人,能讓證人 確已明白應據實陳述即為已足,不拘泥於必須完全告以條文 之字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 39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乙女於偵查中未滿16歲,本即依 法不得令其具結之人,又檢察官於訊問時有請心理師或社工 在場協助訊問或陪同證人乙女,並於乙女作證前,已由心理 師或檢察官告知請乙女據實陳述(軍他卷第3 頁;軍偵二卷 第48頁),雖未使用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字句,然心理師或檢 察官在未為實體事項詢問前,已藉與乙女建立關係或以日常 生活事實舉例練習之方式,確認乙女已瞭解事實與謊言之區 別,並告知乙女要誠實陳述,要說實話等情,應認檢察官於 偵查中實質上已向乙女告知當據實陳述之旨,且本院於準備 程序已徵得當事人及辯護人之同意,選任孫蕾明擔任司法詢 問員(侵訴卷一第87至88頁),以專業之詢問技巧,參酌檢 察官及辯護人事先所提出之問題清單加以修正,於107年7月 26日本院審理時,在隔離室內,協助法院、當事人及辯護人 詰(訊)問證人乙女,使當事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內透過聲音 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同步見聞證人乙女證述過程及內 容,再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之機會,程序自屬適當且完 整,揆諸上開說明,乙女於偵查中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得以 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被告及辯護人就此上開證據能力 之爭執,難認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稽其立法理由,乃謂現階段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多能遵守法律規定,無違法取供之虞,故原則上賦予其 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祇於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否定其 證據適格。是爭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 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第7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 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 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 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 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 斷之依據。又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 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 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 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且刑案被告對證人之對 質詰問,固為訴訟上之基本權利,惟是否詰問證人或與之對 質,當事人應有處分權,如被告及辯護人未聲請傳喚證人到 庭接受對質、詰問者,應認無意對該證人為對質、詰問,不 生未予被告對質機會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9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01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其辯 護人固爭執證人乙男、丙女、證人即學校護士丙○○於偵查 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並未具體釋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 述,客觀上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 形,或在妨礙其自由陳述之情況下所為,又查無證據足認上 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受違法訊問等顯不可信或其他不適 當之情況發生,且證人丙○○、丙女在本院審理中均已到庭 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詰問(侵訴卷一第193 頁至 198頁、206至215 頁),已足以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另 就證人乙男部分則未據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侵訴卷二第 67頁),揆諸前開說明,自不生未予對質機會之問題。從而 ,應認證人丁男、丙女、丙○○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均有 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爭執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 其餘傳聞證據,業經於審判程序依法提示,且當事人及辯護 人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 議,本院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5年2月9 日即農曆大年初二返回其祖 母家即被害人乙女住處過年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乙女 為性交犯行,辯稱:伊當日都是與親二姐戊女共同行動,期 間除了外出購物外,即與二姐戊女玩五子棋後或睡覺,並未
與被害人乙女獨處云云。辯護人則以:乙女年紀尚幼且有智 能障礙,證述難認屬實,且被告於初二當日都與其姐形影不 離,不可能和乙女有單獨相處的時間,故乙女指訴於上開時 日遭被告性侵之情係屬無稽,乙女容係為獲重視、關懷,因 不知事態輕重而說謊,乙女實際遭性侵時間應係105年2月26 日畢業旅行結束後某日,而非105年2月9 日農曆初二過年期 間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本件不爭執之事實:
被告與被害人乙女為堂兄妹關係,被告於104年11月4日入伍 後,擔任陸軍志願役士兵,為現役軍人;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之105年2月9日當時,被告仍屬18 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 人,被害人乙女則為11歲之兒童;被告於105 年2月9日(即 初二)當日早上有確與其父丁男、二姐戊女一同返回被害人 乙女與乙女父、母及祖母住處至當日下午離開等情,業據被 告自陳在卷(警卷第1至2頁;軍他卷第28至29頁;侵訴卷一 第83頁;侵訴卷二第68頁、152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 女於偵、審之指訴情節相符(軍他卷第4至6頁;侵訴卷一第 167至174頁、182 頁),且證人即乙女之父乙男亦在偵查中 證述:過年期間大哥有帶他的兒子(即被告)返家等語(軍 他卷第13至15頁),證人即乙○○○○丁男、二姐戊女均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105 年農曆春節初二當天早上,丁男有帶 同子女即被告及其姐戊女一同返回乙女與祖母同住之上址住 處,至當天下午丁男與戊女午睡完畢後才離開等語(侵訴卷 二第27至29頁、42至44頁、51頁),核與被告前開供述情節 一致,復有被告及乙女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軍偵一卷之真實姓名對照表彌封 袋)。此外,乙女於105 年6月1日至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長庚醫院)驗傷,經檢查結果乙女之處女膜7、11 點鐘方 向疑似撕裂傷,有上開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在卷可稽(軍偵一卷末彌封袋內),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侵 訴卷二第62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茲就被告有無於前揭時、地,對被害人乙女為性交行為,依 卷內證據認定分述如下:
(一)乙女之指證:
⒈乙女於105年6月15日偵查中證述:
被告於前揭時、地,有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對乙女為性 交行為乙節,業據證人乙女於105年6月15日偵訊中證述:過 年期間有一次哥哥(即被告)帶我去三樓,把門鎖上,直接 把褲子脫下來,然後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到我尿尿的地方;他 尿尿的地方就是他的重要部位;(問:你家三樓有幾間房間
?)(乙女在紙上寫3 個房間)平時沒有人住,阿嬤住其中 一個房間,最右邊有小夜燈的房間,(問:過年期間哥哥帶 你去三樓的房間,是哪一個房間)(乙女手指圖畫上阿嬤住 的那個房間,(問:你剛說哥哥把尿尿的地方放到你尿尿的 地方,當時你有什麼感覺)(乙女在紙上寫:很痛),當時 我有用叫的,用尖叫聲,然後他就跑出去了,因為我要叫爸 爸;後來是沒有去叫爸爸,因為不敢叫,怕爸爸生氣;當時 是早上,是過年的第二天;哥哥說不能跟爸爸媽媽講;後來 有跟媽媽講過這件事,因為學校的護士阿姨叫媽媽帶我去看 婦產科;哥哥對我作壞事那天,我只有脫褲子;是哥哥脫我 的褲子;他脫我褲子時,我有反抗,我覺得怪怪的,哥哥脫 我褲子時我沒有做什麼等語(軍他卷第18頁至第19頁)。 ⒉乙女於107年7月26日本院審理中證述: 證人乙女復於本院審理時,經司法詢問員詢問後證稱:「( 問:妳都如何稱呼在庭上的被告?)哥哥。(問:你是在什 麼時候會看到被告?)過年的時候。(問:妳記得哥哥有沒 有對妳做一些讓妳不舒服的事情?)(沉默搖頭不答)。( 問:他每年過年都會去妳家嗎?)會。(問:有無曾經家人 不在時,妳單獨跟他在一起?)沒有(乙女流淚)。(問: 可否告訴我為何流眼淚?)不知道(問:可否說小學六年級 過年時候有發生什麼事情?)(證人乙女啜泣搖頭,手掩眼 睛哭泣不語)。(問:可否告訴我們哥哥有對妳做什麼事情 嗎?)(乙女哭泣中,並搖頭)。(問:哥哥有對妳做什麼 事嗎?還是你不知道該怎麼說?)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問 :還是哥哥有打妳嗎?)沒有。(問:可否跟我說和哥哥發 生何事?什麼樣的事情?)(沉默)。(問:若聽不懂可以 說聽不懂,但希望可以講真的發生在妳身上的事情,如果是 不敢講可以讓我們知道嗎?)不敢講。(問:不敢講的原因 是什麼?)(沉默)。(問:可否把哥哥對妳做的事情於人 體圖上畫出來?)可以(乙女在人體圖上以紅筆圈出被告碰 觸乙女生殖器部位)《見侵訴卷一第223 頁》。(問:可否 再畫出哥哥是用何部位碰妳的生殖器?)(問:乙女在人體 圖上以綠筆圈出被告是用生殖器碰觸《見侵訴卷一第224 頁 》。(問:妳剛剛畫出哥哥用生殖器碰妳的生殖器,可否告 訴我們是什麼樣的情形?是發生在什麼時間?)過年的時候 。(問:那時妳念幾年級?)六年級。(問:哥哥做這樣的 事情是在哪裡發生的?)我們家。(問:是在妳們家幾樓的 房間或其他的地方?)3 樓。(問:國小六年級發生的時候 是有放假還是沒有放假?)放年假的時候。(問:是否記得 你當時在家做什麼?)我本來在樓下看電視。(問:哥哥那
時候在哪裡?)哥哥在樓梯間。(問:妳原來在看電視,怎 麼會去3樓?)可以用寫的嗎(乙女當庭在白紙上書寫「哥 哥叫我上去三樓的」《見侵訴卷一第228 頁》)。(問:妳 是自己上去三樓嗎?)自己上去,本來我弟弟要跟上來。( 問:弟弟本來要跟上來,後來有沒有跟上來?)沒有。問:( 妳到三樓時有發生什麼事情嗎?)可以用寫的嗎(乙女當庭 在白紙上書寫「哥哥把他的重要部位放在我的生殖器官」《 見侵訴卷一第229 頁》)。(問:妳上三樓後,妳剛寫說哥 哥用生殖器碰妳的生殖器,是否如此?)(乙女點頭)。( 問:妳那時候穿什麼衣服跟褲子?)HelloKitty的衣服、牛 仔褲。(問:哥哥對你做那件事情的時候你有脫褲子嗎?) 有。(是誰脫的?)自己脫褲子。(問:這件事情妳有跟誰 講過嗎?)有,國小的護士阿姨和教官。(問:妳那時有跟 家人說嗎?)國小的時候有跟媽媽講。(問:妳第一時間是 跟校護說的嗎?)對。(問:妳怎麼跟他們說的?)本來要 去護士阿姨那裡擦藥,然後護士阿姨就問為什麼妳肚子那麼 大,教官就慢慢的靠過來跟我說有沒有男生碰妳的生殖器官 ,我跟教官說有,護士阿姨就說要叫媽媽帶妳去看醫生。( 問:媽媽何時知道這件事情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問 :是校護跟媽媽說的還是妳自己跟媽媽說的?)學校護士阿 姨叫媽媽帶我去看醫生,媽媽就帶我去看醫生,那時媽媽問 我說妳的肚子為什麼那麼大,我就說有人把生殖器放在我生 殖器,媽媽就生氣了。(問:妳剛開始說妳在一樓客廳看電 視,是如何上到三樓的?到三樓之後發生何事?)可以用寫 的嗎(乙女當庭在白紙上書寫「白天我弟弟來要上去然後哥 哥叫弟弟不要上去,哥哥叫我上三樓的,我自己脫褲(以注 音書寫)子。短袖短褲(以注音書寫)他用生直(生殖)器 官放進去我的生直(生殖)器官」《見本院卷一第232 頁》 )。(問:妳到了三樓哥哥有無說了什麼或比什麼動作,妳 會知道自己要脫褲子?)可以用寫的嗎(證人以紙筆寫下「 哥哥說叫我把褲(注音)子脫(注音)掉」《見本院卷一第 233 頁》,且說不能講)。(問:哥哥那時叫妳把褲子脫掉 ,妳那時沒有問他為什麼要脫掉嗎?)對。(問:對的意思 是說沒有問為什麼嗎?)嗯,沒有問。(問:哥哥叫妳脫褲 子時,為何沒有做其他表示?)沒有。(問:阿亮哥哥叫妳 脫掉褲子,妳也沒問為什麼,那時有無覺得怪怪的?)有。 (問:是覺得怎麼樣怪怪的?)(搖頭)。(問:妳那時有 覺得怪怪的,有無尖叫或說不要?)沒有。」等語(侵訴卷 一第158至188頁)。
⒊乙女證述之憑信性:
①乙女就於105年初二白天、在上址住處3樓房間內,被告有對 之為性交行為之時間、地點、過程等基本事實,指述尚屬具 體明確,且於105年6月15日偵查中及107年7月26日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衡以乙女於案發當時為就讀國小 六年級之資源班學生,迄於前揭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均 仍尚屬稚幼之齡,又乙女經鑑定結果認知能力落於邊緣性智 力接近輕度障礙水準,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長庚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軍偵二卷彌封袋;侵訴卷一第89至98 頁),故依其年齡、智力,對性行為之理解尚屬有限,倘非 親身經歷,自難以詳述被告對其為性交之時間、地點及動作 過程等具體被害情節,並於前揭各次臨場接受訊問時為上開 證述一致。且依證人乙女指訴之案發時間、地點為「105 年 農曆過年第二天」(大年初二,即105 年2月9日)、「上址 住處3 樓房間內」,而參酌被告亦自承該初二早上有與父親 丁男、二姐戊女一同返回上址乙女及祖母住處至下午才離去 之情(侵訴卷二第68頁),及於當日返鄉過年期間丁男、戊 女均有在上址二樓午睡,乙女則外出上班不在家,家人均在 上址一樓或二樓等情,乃據證人丁男、戊女證述在卷(侵訴 卷二第27至29頁、第33頁、39頁、42至44頁、51頁),復依 證人乙男在偵查中證述:過年期間有一天中午12時許我有去 老婆那裡幫忙,到下午2、3點才回家,其他時間我都在二樓 房間或家門口,也有出去買飯回來吃等語(軍他卷第13至15 頁),證人乙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過年期間我在上 班;住處是透天二層樓,三樓加蓋原本是婆婆(即乙女祖母 )房間,案發時她已搬至一樓,三樓有3間空房,最後1間有 床組的就是我婆婆(乙女祖母)原來的房間等語(軍他卷第 10至11頁;侵訴卷二第214 頁),另觀諸乙女上址住處照片 顯示:該住處3 樓鐵皮加蓋之房間其中確有乙女祖母之原本 房間,並擺放有床組及小夜燈,有上開勘查現場照片在卷可 參(軍偵一卷彌封袋),足見被害人乙女所指述之上開案發 時間雖為過年返鄉期間,但出入親族多有外出或午後入睡休 憩之情,且其所指述被害地點之該址住處3 樓其祖母原本房 間內確擺放有先前留下之床組,亦為親族罕至之處,確有發 生性侵案件而不被他人察覺之可能性。
②再者,衡酌乙女與被告為堂兄妹關係,案發前親族均和被告 往來互動正常,為家族親屬關係,素無仇怨,且乙女並未表 示對被告有何不滿情緒,甚有仰慕之情,業據證人乙女及乙 女就讀小學之護士丙○○、輔導主任丁○○證述在卷(軍偵 二卷第60頁;侵訴卷一第197頁;侵訴卷二第57 頁),亦有 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侵訴卷一第97頁),可
見證人乙女並無誣指或編造情節陷害被告之必要;而本案乃 因乙女肚子脹痛至學校保健室,經學校護士詢問後,乙女方 告知上情,足見乙女自始從未刻意主動向他人陳述遭性侵害 之過程,益徵證人乙女之指證並非出於誣陷被告之意。況乙 女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當司法詢問員問及有關被告本案犯行 情節之際,可見乙女情緒波動起伏甚大,多次掩面哭泣,甚 不願主動開口回答,而必須以書寫之方式方能回答問題,核 與一般性侵受害人因該受害而飽受委屈、感受壓力,且因回 想案發過程以致產生強烈情緒反應而伴隨哭泣等情相當。又 乙女於105年6月1 日前往長庚醫院驗傷結果,確受有「處女 膜7、11 點鐘方向疑似撕裂傷」之情形,業如前述,且乙女 於驗傷當時亦自述「今年過年期間,堂哥將其拉至房間,並 將生殖器官放入其陰道內,事後威脅不能將這件事告訴外人 」等情,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憑(軍偵 一卷彌封袋內),故認證人乙女所述被告於前揭時、地對之 為性交行為乙節,非屬無稽。此外,乙女於偵查中送由凱旋 醫院鑑定其證詞可信度,鑑定結果亦認乙女:「對於此事件 的陳述於第一次減述筆錄及第二次會談及心理衡鑑時的回答 皆為一致,目前判斷證詞是可信的。」等情,有凱旋醫院10 5年8月30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 定書在卷可參(軍偵二卷第14頁)。據上,足認證人乙女前 揭指述情節,應係出於親身經歷所為之記憶描述,並非憑空 虛構,當屬有據。
(二)其他補強證據:
又性侵害犯罪案件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 在場,或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故法院於判斷幼童陳述 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幼童對於犯人之識別(特徵、關 係)、犯罪及案發經過(時間、地點、環境、方法、反應等 )之認識、記憶是否正確,陳述(含指認)過程有無受不當 暗示、誘導之污染等重大瑕疵。必要時,更可囑託相關專家 或機關(構)鑑定幼童陳述之真實性,以為補強。幼童前後 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一致或 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單純因心智發 展不足而無法為完整或準確陳述、再度受害之恐懼、害怕受 處罰、自責、對性產生之反感、擔憂同儕異樣的眼光或因報 案後來自親人之不當壓力或指導);對照幼童之成長經驗、 品格、案發後之身心狀況(行為、情緒、創傷)表現,依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決定幼童證言之可信度。再整合被害 人以外之人(如幼童之父母、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 被害人接觸之警察、社工、心理、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
被害幼童指證被害經過具有關聯性之陳述(發現、報案、指 認、筆錄製作等過程、被害人身心狀態)、被告於案發後之 反應(道歉、和解)、醫療、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 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幼童之證言之可信性;再者,所謂 補強證據,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 強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結果,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 實獲得確信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626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83 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本件之 其他補強證據,分述如下:
⒈證人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①本件發現經過,業據證人即乙女當時就讀國小之保健室護士 丙○○於偵查中證稱:因為當天乙女穿比較緊的衣服,顯得 肚子很大,我就問乙女生理期有無來過,因為他的智能比較 不足,我先問他下面有無流血過,乙女楞了一下,說寒假時 有流過一次血,之後就沒再流過血,只有那一次,我問她會 不會想吐、肚子會不會漲漲的,他說有時會,我再問她有無 其他人把男生尿尿的地方放在你尿尿的地方,她一開始臉色 整個不對,支支吾吾,眼神飄忽,我覺得乙女好像想講又不 能講的樣子,我就又再問一次,乙女才說有,我問那時你覺 得怎麼樣,乙女說很痛,說穿褲子時很痛,因為有血,我問 那男生是誰,乙女說是家裡的大哥哥帶他到阿嬤的房間,大 哥哥就把他尿尿地方放在乙女那邊,我問乙女那個大哥哥是 誰,乙女就說是阿伯的兒子,我跟乙女說不能亂說,乙女說 他沒有亂說,因為此事要通報校安,後來學務主任、輔導主 任、衛生組長、校長、我及乙女有在校長室開會,把門關起 來再問一次,乙女的回答還是一樣,當天我有跟乙女母親丙 女聯絡請丙女帶乙女去驗孕,隔天早上丙女拿藥包給我看是 小兒科的,我認為丙女應該是不相信乙女所述,後來社工就 跟丙女勸說,才一起帶乙女到醫院驗孕;乙女始終都說是他 們家大哥哥把尿尿的地方放在她尿尿的地方,乙女智能有點 不足,但是針對上述內容,她前後所述均一致等語(軍偵二 卷第27至28頁)。
②證人丙○○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乙女穿的比較緊,肚 子凸起,感覺有異,我就先問乙女有無來月經來過,她說她 有來過一次就再也沒有來,只有過年那次有紅紅的,我追問 之下,乙女說過年時哥哥回來把她叫到阿嬤的房間,用他尿 尿的地方放在乙女尿尿的地方,很痛,很快就結束了,後來 她穿褲子上去,她阿嬤幫她洗衣服時,有問褲子為什麼紅紅 的;當天我馬上把乙女帶到校長室去,在場的有校長、輔導 主任、乙女導師等人,然後請乙女再講一遍,我們都沒有引
導她,當時問她哥哥是誰,乙女說是阿伯的小孩,沒有說「 堂哥」兩個字,直到我們啟動通報之後,乙女才說是堂哥的 ;乙女當時只有說是阿伯的兒子把尿尿的地方放到她尿尿的 地方,沒有講到其他人,講話過程中沒什麼反應,很平靜的 敘述這件事情等語(侵訴卷一第192至197頁)。 ③依證人丙○○上開證述,就本案發現經過乃在保健室發現乙 女腹部隆起,經其追問下,證人乙女方告知前開於過年期間 遭被告為性交行為等節,始終證述如一,足見證人乙女前揭 指訴情節乃在他人追問下,乙女始被動陳述案發過程,且乙 女並無遭受暗示誘導或污染情事,乃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 述,又乙女當時除被告外,亦未曾指訴他人有對之為性交情 事。至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乙女當時情緒尚屬平 靜云云,而與其偵查中證述乙女當時欲言又止、眼神飄忽等 語不符;然其亦同時證稱關於本案情節於偵查中記憶較為清 晰,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因已歷時良久,故就部分細節有所 遺忘等情(侵訴卷一第198 頁),故應認就乙女訴說本案事 實經過之情緒反應,應以丙○○於偵查中之證述記憶較為鮮 明,而為可採。
⒉證人丁○○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①證人即乙女就讀國小之輔導室主任丁○○於本院審理時亦到 庭證稱:當初是因為乙女的肚子看起來有一點隆起,學校發 現此事後,認為有異,會同校長、導師等人一起到校長室瞭 解情況,經我們詢問結果,發現阿伯的小孩對乙女作了有侵 入性的動作,當下我們處理的方是就是作校安通報,由社工 介入處理後續事宜;當時我們發現乙女肚子有隆起,懷疑乙 女有懷孕情形,詢問乙女有無不認識的人或其他人對其作侵 入私處的動作,乙女有清楚交代是阿伯的兒子,到樓上,並 用他的下體進入乙女的身體;輔導過程中乙女始終都是說是 阿伯的兒子,社工詢問時,乙女也是這樣說;乙女是我們的 特教學生,學習上較正常小孩落後,對於事情的表達陳述方 面會比較簡單一些些;事發前及事發後我們都有教導遇到不 喜歡的事情要如何應變,也曾教過性騷擾防治課程,但不確 定乙女有沒有完全認知、理解,學校有教應變,但她可能不 能認知;在問她的過程,乙女感覺好像懵懵懂懂,不是很清 楚,但過程會跟我們講;乙女若是捏造騙我們的話,不可能 第一次、第二次講的內容都是一樣,包括社工問的時候內容 也是一樣,依乙女的學習狀況不可能說一樣的話;發生這件 事之後,乙女有講說在家浴室清洗褲子的過程,乙女好像也 感覺無助,不知道要跟誰講,也沒有人主動幫忙她,所以這 件事才會拖了很久之後,在無意間追查出來這樣的狀況,並
加以通報等語(侵訴卷二第54頁至第59頁)。 ②上開證人丙○○、丁○○證稱有聽聞被害人乙女告知被告曾 對之為性交行為等情,固屬傳聞證據,而不具補強證據之資 格;惟證人丙○○、丁○○就其等親自見聞乙女在校陳述案 發經過之情緒表現為「神色有異、支支吾吾、眼神飄忽、想 見又不能講、懵懂無助」,以及乙女當時均未曾提及有他人 對之為性交行為等情,俱與乙女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與卷附乙女之國小輔導資料紀錄表及輔導事件紀錄勾 稽相符(侵訴卷一第19至28頁),自得作為補強證據。本院 參酌證人乙女於本案案發時之年齡年僅11歲,適值幼童銜接 青春期之年紀,且依其智力落於邊緣性智能接近輕度智能障 礙水準,對於他人對之為性交行為等隱私事項,本屬似懂非 懂之際,且所指訴對象又為家族兄長,若將實情說出恐未能 獲得親族間之關懷,反破壞家族原本之平和關係,糾結在該 親族人情壓力下,不難想像乙女對此實有難言之隱,自難於 事發後立即告知親人,亦不知如何處理因應,適因故經學校 護士及輔導主任、社工追問下,始勉為啟齒、吐露上情,且 均以簡單生活用語描述,並未使用超過其能力或生活經驗之 複雜語彙情節,並於訴說被害事實時表露出「神色不安、難 以啟齒、承受壓力、懵懂無助」等情緒反應,甚於事隔數年 後在本院審理中經司法詢問員問及遭被告性侵情節時,仍當 庭流淚啜泣、情緒激動難平(侵訴卷一第163至164頁),顯 見乙女前揭所述應屬其親身經歷之事實無訛。
(三)被害人乙女因心智缺陷而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被告 對此亦有所知悉:
⒈乙女平日認知應變情形即較屬低落:
乙女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為性交行為當時其有所尖叫或反 抗云云,但卻無法描述反抗之具體作為為何,僅證稱覺得怪 怪的等語(軍他卷第8 頁);嗣乙女於本院審理時又改口證 稱:當日是自己脫的褲子、並未詢問為何被告要叫乙女脫褲 子、當時亦未尖叫抗拒等語(侵訴卷一第172頁、第185頁至 第189 頁),就其當時究竟有無尖叫反抗或積極對外求援乙 情,所述前後不一。再由上開證人丁○○之證述,亦可知乙 女之認知能力確較同齡一般人落後,在校雖然有教導性行為 之基本知識,但因乙女認知吸收及應變能力尚屬有限,故對 於性交行為之意義、理解及應變能力均較為薄弱,故遭遇本 件性侵時,仍處於懵懂無助之情形,此由證人乙女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問:小學六年級時老師有無跟妳們解釋什麼 叫性交?)不知道。(問:什麼叫男生的生殖器放到女生生 殖器裡面?)不知道。(問:照妳剛剛所述哥哥把他的生殖
器放到妳的生殖器裡面,妳知不知道這叫性交?)(乙女沈 默)(問:現在知道嗎?)現在知道。(問:那時候知道嗎 ?)那時候不知道。(問:妳知不知道性交是男生跟女生在 一起生小baby的過程?)不知道。(問:是當時不知道還是 現在不知道?)現在不知道。」等語(侵訴卷一第189至190 頁),尤見明顯。另證人即乙女當時就讀國小之班導師陳○ ○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乙女辨識能力及日常行為、交 談與正常小孩有一點點差異,但差異不是很大;她的心智能 力比同學低一點,其他表現還可以;國小六年級的女生,護 理師都會給予衛生教育,包括衛生棉如何使用,不能讓人家 碰,什麼情況下男生讓妳感覺不舒服就要說不;乙女感覺比 一般人弱很多,如果遇到困難就坐在地上哭,沒有辦法採取 積極回應;乙女對於不喜歡或不要的東西有時懂得拒絕,有 時又好像不會,不一定能拒絕,這方便感覺她比一般人弱等 語(侵訴卷一第202至204頁)。依證人乙女、丁○○、導師 陳○○之上開證述,足見乙女在智力及認知方面較一般同齡 之人略為弱勢,且對外完整表達及處理問題之應變反應能力 亦均較為低落,已難認乙女當時得以充分知悉性交行為之意 義或表達不同意而為堅拒之行為。
⒉依鑑定報告,亦認乙女對於性交行為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