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代 理 人 袁謄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郵局門口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 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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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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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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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106年8月11日 │36,302元 │JD九九四三九九│統一│
│1 │司 鄭文鋒 │ │ │ │七 │精工│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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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106年7月14日 │36,305元 │JD九九四三四0│統一│
│2 │司 鄭文鋒 │ │ │ │0 │精工│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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